经典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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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敲黑板:
1、任何时代,人才都是一种稀缺资源!
2、企业有核心优势,竞业限制务必考虑!
3、不求涌泉相报、但求彼此不亏欠!
4、竞业限制协议务必周全、严谨、且具可操作性,直接关系违约金能否拿到!
先来两个案例:
案例一:(2019)苏0591民初3702、4037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前员工返还公司已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16021.60元并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800000元。
案例二:(2018)苏0583民初13665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。
一、竞业限制是啥?
1、离职后,劳动者不能到与前雇主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,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。
2、竞业限制的具体体现必须是书面的,或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、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、或者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。
3、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、就业权利的限制,限制边界的合理合法直接关系到约束的效果。
二、竞业限制的认识偏差
1、适用公司的所有员工。
2、不用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,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竞业限制就万事大吉。
3、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,竞业限制协议无效。
4、给员工的工资已包含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。
5、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补偿费,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。
三、竞业限制纠纷概况
(一)竞业限制纠纷数量年年增加。
(二)纠纷呈现的特点
1、签订范围扩大
公司不区分员工具体从事何种岗位,是否接触商业秘密,一律签订协议。
2、违约金设置愈高
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、高新技术人员等“稀缺资源”,一旦从事竞业行为,势必使公司竞争力下降,因此通过设置越来越高的违约金予以风险缓释。
3、关联案件多见
竞业限制往往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、不正当竞争等发生同频共振。
四、竞业限制纠纷实务难点
1、竞业行为查明难
从原先的劳动者直接自营或直接入职竞业公司,转变为更为隐秘的代持经营、离岸注册公司、隐秘身份等,导致竞业行为举证困难。
2、竞争关系认定难
“同类产品、同类业务”的认定,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,或具体产业某项产品的认定,专业性较强,尤其需要平衡劳动者的择业自由,导致竞争关系认定难度增加。
3、法学不同领域交叉
竞业限制纠纷还伴随着劳动法与公司法、证券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的问题,对问题处理的专业性、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4、违约金合理区间酌定难
通常结合劳动者的工资、补偿金数额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,对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作出酌情判定。但是违约金数额是否在合理区间,见仁见智,目前审判实践中尚未统一标准。
五、法律建议
1、加强员工法律知识培训,使员工清晰知道行为的合法合规边界。
2、重视竞业限制协议的设计,让纠纷真的发生时,有一把好使且锋利的武器。
3、加强员工管理,尤其重视员工异常行为的早发现、早处理、早取证。
4、除了在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强调保密义务及责任外,宜针对性地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。
六、拟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
1、重视员工在协议中的完整声明,尤其应明确该员工是适格的竞业限制义务人。
2、严谨细化竞争性单位、竞业行为、竞争关系等的表述,实现举证难度降低、认定相对容易。
3、衔接好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关系。
4、违约金的设置要注意合理性并紧跟审判实务。